違法轉讓礦業權是主要的國土資源違法類型之一,《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對違法轉讓礦業權判定的法律依據、表現形式和相應的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
違法轉讓礦業權的概念與判定依據
違法轉讓礦業權是指探礦權人、采礦權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或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行為。
《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明確了轉讓礦業權的條件和程序,這些規定是判定是否違法轉讓礦業權的法律依據。比如,《礦產資源法》第六條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三、五、六、七條明確了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范圍、方式和條件,明確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短降V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四條明確了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機關?!短降V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八、九、十、十一條明確了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審批的程序和標準。違反上述規定擅自轉讓礦業權的行為即屬于違法轉讓礦業權。
違法轉讓礦業權的三種表現形式
(一)違反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二)未經批準,違反規定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
(三)違法規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轉讓將采礦權轉讓給他人采礦。
違法轉讓礦業權的法律責任
違法轉讓礦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等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立案查處違法轉讓礦業權行為,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于違反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權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兜V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買賣、出租采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對未經批準,違反規定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對違反規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是認定違法轉讓礦業權不能僅憑簽訂轉讓合同(協議)、支付轉讓價款,還應當確認受讓方是否實際接收、控制礦山。只是簽訂轉讓合同、協議、支付價款等而沒實際交接礦山的,不能確認違法轉讓礦業權。
二是轉讓礦業公司股權一般不能認定轉讓礦業權。股權是公司股東對公司一定程度的財產支配參與權與收益分配權,而不是某個特定財產的擁有權,股權轉讓是虛擬資本的轉讓,是公司股東的行為而非公司行為,受《公司法》調整,不能認定為任何特定實體資產的轉讓。礦業權轉讓,則是公司實體資產的轉讓,《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等調整,與公司股權轉讓有本質區別。股權轉讓和礦業權轉讓的主體、構成要件、轉讓條件、適用法律、發生的稅費等都不相同,股權轉讓只是作為礦業權人的企業股東構成發生變化但企業法人并未改變,礦業權仍屬于原企業法人,因此,不能說礦業公司股權轉讓就是礦業權轉讓。
三是礦山企業單純將采掘工程對外承包,屬于工程施工承包,不屬于以承包方式轉讓采礦權。礦業權人不發生改變,礦業權人將礦業權項下的部分區域一定期限內礦產資源勘探開采施工承包給他人,礦業權人仍控制整個礦山的勘探、開采、銷售和管理的,屬于勘探開采工程承包合同,一般不屬于礦業權轉讓。但如果礦業權人以承包名義收取“承包費”后將整個礦業權項下勘探開采期限內的礦山勘探開采、銷售和管理都交給他人的,則屬于以承包方式轉讓礦業權。
四是契約型合作勘探開采礦產資源一般不視為礦業權權轉讓。礦業權人以礦業權投入,非礦業權人以技術和設備投資投入,雙方合作勘探開采礦產資源,并按投資比例分配利潤,屬于雙方共同出資、共同經營,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共擔風險,雙方之間聯營未組成新的經濟實體,構成合作聯營法律關系,礦業權人并未發生改變,因此不屬于礦業權轉讓。但如果礦業權人以礦業權作價出資或入股與他人組建新的經濟實體勘探開采該礦業權項下的礦產資源或合作合同約定提供礦業權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為礦業權轉讓。
五是依照《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規定,對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受讓方,可以按無證勘查開采予以處罰。
六是對轉讓礦業權實施處罰時,情節嚴重需要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的,處罰機關在作出除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以外的其他處罰決定的同時,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建議,由原發證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