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用于核電廠放射性廢液復用的處理系統,包括工藝排水處理子系統,化學和地面排水處理子系統及服務排水處理子系統,所述的工藝排水處理子系統依次串聯有工藝排水收集單元,工藝排水蒸發單元,工藝排水離子交換單元及監測槽;所述的化學和地面排水處理子系統包括化學排水收集單元和地面排水收集單元,還包括均與化學排水收集單元和地面排水收集單元下游依次串聯的化學和地面排水蒸發單元,化學和地面排水離子交換單元,化學和地面排水復用槽;所述的服務排水處理子系統依次串聯有臭氧和紫外光處理單元,精處理單元及服務排水復用槽;本發明可實現核電廠氚濃度較高廢液的處理后排放以及氚濃度較低或基本不含氚廢液的處理后復用的功能。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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