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要求
1.礦山生態修復用蓄水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蓄水槽(1)、排污機構(3)、保護機構(4)和清理機構(5),所述蓄水槽(1)內設置有用于蓄水的蓄水腔(2),所述蓄水腔(2)經進水孔(202)與外部連通;
所述保護機構(4)活動設置在蓄水腔(2)內并可漂浮于水面上,且所述保護機構至少覆蓋全部水面;所述清理機構(5)至少用于清理附著于蓄水腔(2)側壁和/或底部的泥垢,所述排污機構(3)至少用于將積淀在蓄水腔(2)內的污泥排出。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礦山生態修復用蓄水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污機構(3)包括排污槽(310)、排污管(313)、導流葉片(301)和第一驅動機構(308),所述排污槽(310)設置在所述蓄水腔(2)的底部,所述導流葉片(301)可轉動設置在所述蓄水腔(2)內,所述導流葉片(301)與第一驅動機構(308)傳動連接,并至少用于將蓄水腔(2)內的污泥導向至排污槽(310)內;
所述排污槽(310)還與所述排污管(313)相連通,所述排污管(310)還與泵(314)連接,所述泵(314)至少用于將排污槽(310)內的污泥排出至蓄水腔(2)外部。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礦山生態修復用蓄水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污機構(3)包括多個導流葉片(301),所述導流葉片(301)可轉動設置在所述蓄水腔(2)的底部,且所述多個導流葉片(301)分別分布在所述排污槽(310)的兩側;
所述導流葉片(301)還與轉軸(303)固定連接,所述轉軸(303)還與皮帶輪(305)固定連接,多個所述導流葉片(301)上的多個皮帶輪(304)還與皮帶(305)傳動連接,其中,至少一個轉軸(303)與所述第一驅動機構(308)傳動連接。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礦山生態修復用蓄水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轉軸(303)上還固定設置有蝸輪(306),所述蝸輪(306)經一蝸桿(307)與所述第一驅動機構(308)的傳動軸傳動連接,其中,所述蝸桿(307)分別與所述蝸輪(306)、傳動軸嚙合。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礦山生態修復用蓄水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蓄水腔(2)的底部設置有一收容腔(302),所述第一驅動機構(308)設置在所述收容腔(302)內,所述轉軸
聲明:
“礦山生態修復用蓄水裝置” 該技術專利(論文)所有權利歸屬于技術(論文)所有人。僅供學習研究,如用于商業用途,請聯系該技術所有人。
我是此專利(論文)的發明人(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