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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 展開+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稱重系統開發;電子汽車衡器、電子平臺秤、電子稱及配件生產及銷售;二、三類機電設備及配件生產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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