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要求書: 1.一種用于垃圾處理的焚燒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焚燒設備包括:焚燒爐本體(1)、垃圾裝載框機構(4)、火焰噴射管(6)以及鼓風機(3);所述垃圾裝載框機構(4)設置在所述焚燒爐本體(1)的內腔(5)中,所述內腔(5)的內壁上間隔設置有多個所述火焰噴射管(6),所述火焰噴射管(6)的出焰口朝向所述垃圾裝載框機構(4);其中,所述垃圾裝載框機構(4)包括:多組自上而下間隔設置且直徑逐漸減小的框架組(401),相鄰的兩組所述框架組(401)的邊緣之間通過多根支撐管(402)連通在一起;其中,所述框架組(401)包括:外部環形管(4011)、內部環形管(4012)以及連接管(4014);所述外部環形管(4011)和所述內部環形管(4012)同心設置,且兩者之間通過水平設置的連接管(4014)連通在一起;所述內部環形管(4012)上均勻地設置有多個通孔(4013);
最上方的所述框架組(401)上設置有通氣管(403),所述通氣管(403)與所述鼓風機(3)的出風口相連通。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垃圾處理的焚燒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內腔(5)的底部呈漏斗狀,所述焚燒爐本體(1)的外部底面設置有集灰箱(11),所述內腔(5)的底部通過通道(9)與所述集灰箱(11)相連通。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垃圾處理的焚燒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道(9)中豎直設置有螺旋推進器(12),所述螺旋推進器(12)的推進方向豎直向下。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垃圾處理的焚燒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火焰噴射管(6)與所述內腔(5)的內壁之間為鉸接連接,且鉸接處設置有鎖定螺栓。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垃圾處理的焚燒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垃圾裝載框機構(4)的上部與所述焚燒爐本體(1)的敞口之間設置有柔性連通器(2),所述柔性連通器(2)呈漏斗狀。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垃圾處理的焚燒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垃圾裝載框機構(4)的底部設置有支撐桿(8),所述支撐桿(8)與所述垃圾裝載框機構(4)之間設置有彈簧柱(13),所述垃圾裝載框機構(4)上設置有振動器。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垃圾處理的焚燒設備,其特征在于,垃圾裝載框機構(4)的底部還水平設置有穩定桿(7),所述內腔(5)的內部上豎直設置
聲明:
“用于垃圾處理的焚燒設備” 該技術專利(論文)所有權利歸屬于技術(論文)所有人。僅供學習研究,如用于商業用途,請聯系該技術所有人。
我是此專利(論文)的發明人(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