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要求
1.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生態綠植養護裝置,包括底板(1),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1)相反的一側和前后兩側均固定連接有支撐桿(5),所述支撐桿(5)遠離底板(1)的一端固定連接有支撐板(18),所述支撐板(18)的底部固定連接有地柱(4),所述底板(1)的底部固定連接有底柱(20),所述底柱(20)的底部固定連接有緩沖柱(19),所述底板(1)相對的一側分別固定連接有第一底部夾板(8)和第二底部夾板(15),所述底板(1)的頂部固定連接有框體(2),所述框體(2)的內壁通過軸承活動連接有螺紋桿(3),所述螺紋桿(3)相反的一端固定連接有轉把(6),所述螺紋桿(3)的表面螺紋套設有螺紋套(17),所述螺紋套(17)的頂部固定連接有固定桿(7),所述固定桿(7)的頂部延伸至框體(2)的頂部,所述固定桿(7)的頂部固定連接有第一連接塊(16),所述第一連接塊(16)的前后兩側均通過轉軸活動連接有連板(14),所述連板(14)相對一側的頂部通過轉軸活動連接有第二連接塊(9),所述第二連接塊(9)相對的一端分別固定連接有第一頂部夾板(11)和第二頂部夾板(13),所述第二底部夾板(15)和第二頂部夾板(13)的右側均貫穿設置有螺栓(12),所述螺栓(12)的左端延伸至第一底部夾板(8)和第一頂部夾板(11)的左側,所述螺栓(12)表面的左側螺紋套設有螺母(10)。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生態綠植養護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柱(20)的數量為若干個,且均勻的分布在底板(1)的底部,所述緩沖柱(19)的材料為橡膠。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生態綠植養護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1)相對的一側開設有放置槽,所述框體(2)上開設有與轉把(6)配合使用的活動孔。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生態綠植養護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轉把(6)相對的一端與螺紋桿(3)相反的一端通過聯軸器固定連接,所述轉把(6)相反的一端延伸至框體(2)相反的一側。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生態綠植養護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框體(2)的頂部開設有與固定桿(7)配合使用的活動腔,所述固定桿(7)的表面與活動腔的內壁活動連接。
6.根據權利要求1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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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此專利(論文)的發明人(作者)